(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9)
(25)区域配套工程增加侧石、平石(2007年4月17日工作联系单)
龙元公司意见同上述第(19)项争议意见。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意见亦同上述第(19)项争议意见。同时,电气公司在该工作联系单上明确,通知监理和绿化施工单位,与龙元公司现场查实。显然,电气公司仅是居中协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单位同上述第(19)项争议意见。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0,671.6元。
(26)区域配套工程机械挖沟槽土方、土方场外运输(技术核定单11)
龙元公司认为,该项施工不在双方约定的措施费包干范围之列,因此,电气公司应据实结算工程款。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监理工程师在编号为11的《技术核定单》上明确,此属于合同措施费范围内工作,显然,龙元公司的上述施工属于措施费包干范畴,电气公司无需据实支付工程款。
鉴定单位意见:根据招标文件、业主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龙元公司的上述施工并非属于措施费包干范围,因此应当按照该技术核定单的内容重新计价。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3,118.9元。
(27)区域配套工程机械挖沟槽土方、土方场外运输(技术核定单20)
龙元公司、电气公司和电气集团的意见同上述第(26)项争议意见。
鉴定单位的意见同上述第(26)项争议意见。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21,893.14元。
(28)区域配套工程砖砌窨井等(技术核定单36)——化粪池
龙元公司认可该项费用予以扣除,即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357,482.93元。
(29)区域配套工程停工损失(2006年12月18日工作联系单)
龙元公司认为,因龙元公司的施工现场发生停水等情况,导致龙元公司产生了相应的损失。龙元公司据此向电气公司发函,提出其产生了损失,请电气公司赶紧落实,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电气公司承担。电气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理睬。根据联合厂房及动力站房区域道路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条的约定,电气公司在收到龙元公司催告文件后至今未提出异议且不予答复的,视为其已经认可了龙元公司的索赔请求,应按照龙元公司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首先,工作联系单仅为一般的收发文,并非合同约定的计价文件。其次,电气公司签字仅表示签收,不表示同意龙元公司意见。
鉴定单位意见:因无法判断停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故上述争议事项属于法律问题。如果电气公司、电气集团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113,428.71元。
(30)关于设备基础基坑围护工程图纸问题
龙元公司认为,首先,龙元公司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其附图已经监理盖章并审批通过,电气公司、电气集团却至今未提供任何与上述施工方案相悖的设计图纸,这足以证明龙元公司是按照上述施工方案及其附图施工的。其次,监理在现场工程量确认单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证明监理审批通过了施工方案的附图,龙元公司据此完成了施工,故应以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其附图计量、计价。再次,电气公司提供的所谓“设计图纸”是伪造的。事实上,该“设计图纸”仅是照片,无论是真实性还是合法性皆存在问题。从常识来看,施工图原件有多份,电气公司作为业主必然会保有原件,不可能只有复印件。显然,电气公司提供的施工图上监理批注的内容是伪造的。
电气公司、电气集团认为,龙元公司将施工图提交给电气公司时,电气公司在图纸上进行批注,明确龙元公司哪些工程未做,然后将施工图交付给了龙元公司。当然,由于电气公司方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只有图纸的复印件,但电气公司并未伪造证据,也尽到了图纸的保存义务。
鉴定单位意见:双方当事人皆未提供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图的原件。龙元公司提交了施工图复印件(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文字说明)和相应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基坑围护的做法);电气公司方提供了施工图复印件(有监理工程师的文字说明,说明部分工程未作或未做完)和相应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复印件(因为电气公司提供的该审批表上只有监理工程师、电气公司、投资监理的红色盖章,但龙元公司的盖章处却为黑色复印,故龙元公司对该审批表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如电气公司、电气集团的主张成立,则需从合同口径工程总造价中扣减金额7,821,882.77元。
(31)设备基础麻袋保温、塑料薄膜保温(现场工程量确认单009号)
龙元公司认为,编号为009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明确,所有设备基础的面层采用一层薄膜,两层麻袋覆盖。监理工程师在该确认单上签署“情况属实”的字样。龙元公司按照电气公司要求予以了施工,且根据设备基础施工合同的约定,设备基础措施费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方案予以据实结算,并非属于包干范围,故电气公司应据此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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