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赵家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邦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盈东,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TIMOTHYPETERKEENE。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801A。
法定代表人陈启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林,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618室。
法定代表人郝士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FGAssetManagementLimited,住所地新西兰Level27,PricewaterhouseCoopersTower,188QuayStreet,Aucklan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CITICCAPITAL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林,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扬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财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信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AFGAssetManagementLimited(以下简称AFG公司)、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晓博律师、谈盈东律师,被上诉人北京中信公司及香港中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武平律师、黄海林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上海亚财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AFG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各被上诉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上海亚财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登记成立,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03万美元,投资人为亚洲信托有限公司(新西兰)。上海亚财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中信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登记成立,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投资人为(香港)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登记成立,系中外合资企业,现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亿元,投资人为中信资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曼群岛)、北京中信公司、哈尔滨巨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平托管有限公司(毛里求斯)。
香港中信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在香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现任股东为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香港)、SunSuccessInternationalLimited(英属维尔京群岛)。
(二)上海亚财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
2008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上海亚财公司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上海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海亚财公司的账面收支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表明,上海亚财公司对包括本案惠生扬州公司在内的多个债权人负有数亿元的高额负债。
2010年5月12日,原审法院对上海亚财公司、吕继宏犯非法经营罪等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亚财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500万元,追缴上海亚财公司、吕继宏违法所得人民币54,038,908元等。
(三)关于惠生扬州公司与上海亚财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2009年9月18日,惠生扬州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申请仲裁,惠生扬州公司依据其与上海亚财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签署的两份《受托资产管理协议》,以上述两份协议已经终止,上海亚财公司却长期不返还资金,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裁决上海亚财公司支付惠生扬州公司账户内留存款人民币6,317.33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赔付惠生扬州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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