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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42号 (2)
  贸仲上海分会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03号裁决书,裁决:1、上海亚财公司应返还惠生扬州公司受托资产人民币6,317.33万元;2、上海亚财公司应支付惠生扬州公司以人民币6,317.33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上海亚财公司应赔偿惠生扬州公司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4、驳回惠生扬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736,427元,由惠生扬州公司承担10%,上海亚财公司承担90%,即上海亚财公司向惠生扬州公司偿付仲裁费人民币662,784.30元。
  2010年3月22日,原审法院受理惠生扬州公司针对上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并向上海亚财公司发出了相应的执行通知,因上海亚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惠生扬州公司提供了上海亚财公司对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享有人民币3.3亿元债权的线索,故原审法院通知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直接向惠生扬州公司履行相应债务,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海亚财公司已经将其对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京中信公司,故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不再对上海亚财公司负有债务。
  (四)各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
  2008年10月14日,AFG公司、香港中信公司、上海亚财公司及北京中信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一、取消AFG公司与香港中信公司之间于2007年12月14日签订的一份资产管理协议,AFG公司确认立即偿还香港中信公司50,300,364.66美元;……三、AFG公司将上述债务转让给上海亚财公司,香港中信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北京中信公司,四方均同意上述债权转让及债务转让;……
  同日,上海亚财公司与北京中信公司签订一份《债务偿还协议》,双方再次确认了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及债务转让;上海亚财公司同意,其应不迟于本协议签署后的第二日以现金向北京中信公司全额偿还全部被转让债务。
  2008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以(2008)沪高民四(商)初字第7号立案受理北京中信公司起诉上海亚财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信公司要求上海亚财公司立即履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务偿还协议》,向北京中信公司支付50,300,364.66美元(折合人民币343,410,649.60元)。同年10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上海亚财公司确认其尚欠北京中信公司50,300,364.66美元,折合人民币343,410,649.60元;2、根据上海亚财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签订的三份《委托贷款合同》,上海亚财公司享有《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对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的债权人民币336,025,786元(包括本金人民币3.3亿元及利息人民币6,025,786元);3、双方一致同意,上海亚财公司将其对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的全部债权人民币336,025,786元转让给北京中信公司,用于偿还对北京中信公司的部分欠款;4、扣除上述转让债权后上海亚财公司仍欠北京中信公司债务的部分,计人民币7,384,863.60元,上海亚财公司承诺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全额支付给北京中信公司;等。该案审理期间,上海高院就跨境债权债务转让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函询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复函表示,境内主体对境外主体的负债以及境内主体对境外主体的债权,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2009年1月13日,上海高院依据上海亚财公司与北京中信公司的调解协议内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09年1月18日,上海亚财公司发函通知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及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告知上海亚财公司已将三份《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北京中信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于同年1月16日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并对通知内容不持任何异议。
  2010年,惠生扬州公司就北京中信公司与上海亚财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高院(2008)沪高民四(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惠生扬州公司作为案外人,以北京中信公司与上海亚财公司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及《调解协议》损害了其对上海亚财公司的合法债权为由,申请撤销上海高院的民事调解书,不符合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了惠生扬州公司的再审申请。
  惠生扬州公司认为,五被上诉人恶意串通,通过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致其债权未获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北京中信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公司、AFG公司、香港中信公司对上海亚财公司未能清偿所负惠生扬州公司的债务暂计人民币66,530,931.30元承担连带赔付责任;2、五被上诉人连带赔付惠生扬州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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