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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42号 (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955元,由上诉人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川
审 判 员 范 倩
代理审判员 夏 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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