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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73号 (2)
本院认为,被告华东理工大学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职权。原告参加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商务管理》自学考试,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原告认为自己符合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故向被告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而根据《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商务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华东理工大学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其中第6款是“凡有本科自学考试作弊记录或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无资格申请学士学位”。因原告考试作弊,受到违规处理决定,被告回复表示原告不符合被告关于《商务管理》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要求,并无不当。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和授予,无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代理审判员 袁向光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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