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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77号


  原告王荷珠。
  委托代理人杨靖辉。
  委托代理人靳宛琦。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崧。
  委托代理人邱文。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告王荷珠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下称黄浦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黄浦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荷珠的委托代理人杨靖辉、靳宛琦,被告黄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金缨,第三人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区政府于2014年3月21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职权依据],沪府发[2012]73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下称沪府发[2012]73号文)第三条[程序依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沪府发[2012]73号文第三条、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黄府规[2012]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适用法律依据],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4]2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王荷珠。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松江区泽悦路XXX弄XXX号XXX室,价值584,711.00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534,477.95元结算差价,公有房屋承租人王荷珠应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50,233.05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房承租人王荷珠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使用面积补贴10万元,建筑面积奖励费33,900.00元,装潢补贴3,39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公有房屋承租人王荷珠户应当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办理移交手续。
  原告王荷珠诉称:涉案被征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告,被告不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房籍资料及户籍资料摘录程序违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送达回证系伪造。第三人没有与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签订评估委托书,评估均价违法。该估价公司在2012年7月30日没有评估资质,其对原告户作出的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无效,而且评估分户报告单的送达地址并非原告地址,原告至今未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导致原告丧失签约权利、奖励费等。房地产评估鉴定程序非法无效,原告户未收到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露香园属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供应协议中企业参与征收补偿违法。安置房屋的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非法无效。2012年6月5日、10月18日的谈话笔录造假,原告未见过笔录中的工作人员及居委会干部。2012年10月19日的谈话笔录地址并非原告户地址,该份笔录也系造假。第一次审理协调会上叶俊卿没有工作证和委托书,导致该次会议召开无效。涉诉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违背行政目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沪黄府房征补[2014]2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黄浦区政府辩称: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与被征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关联性。黄府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被告据此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据。2012年10月19日的谈话地址系笔误,被告受理征收补偿申请只看第三人是否与原告户进行协商,原告户确实未与第三人达成一致、签订协议,被告依法受理申请。经查,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报告单的邮寄地址确为本市昌里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原告户是否收到该评估分户报告单查询不到相关记录。分户评估报告除了通过邮寄寄送外,征收事务所的经办人员及选派干部还于2013年11月11日上门送达,由于原告户无人在家,故将该评估报告夹在原告户门上。第三人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进行房地产评估鉴定,并以短信形式向原告户送达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因原告户无人在家导致鉴定终止。由于第一次审理协调会没有召开成功,被告安排召开了第二次审理调解会,程序上并无不当。第三人黄浦房管局因与原告户协商不成,向被告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房屋征收法律规范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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