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1072号东方广场第2层2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388号1、4、5、6、7楼。
法定代表人张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道格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格特公司)、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普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蒋毅、杨兴、唐洪明作为甲方,亚太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医疗集团)、道格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蒋毅将收购铭源医疗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拥有的上海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唯依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依公司)的51%股权,杨兴与唐洪明分别持有唯依公司29%及20%股权。道格特公司为亚太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医疗集团)在中国设立的下属公司,亚太医疗集团间接控制道格特公司100%股权。各方确认亚太医疗集团拟在本合同交割日后三周年内(根据届时实际情况,上市主体可为甲方认可的其他关联公司)为主体实现在美国、香港、中国或双方共同商议确认的其他声誉卓著的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唯依公司的100%股权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或个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或个人同意受让该等股权权益。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股权中包括但不限于唯依公司拥有的虹口妇幼医院和尚在筹建中的上海衡山医院(以下简称衡山医院)的全部股权或投资权益。虹口妇幼医院为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衡山医院将为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尚处于筹建阶段,衡山医院已经获得有效期为两年(2008年7月28日至2010年7月28日)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类别为综合性医院。截止本合同签署日,衡山医院尚未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甲方确保衡山医院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延长的批准文件。为避免产生歧义,双方进一步明确,转让股权项下的资产和权益包括(1)唯依公司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内所有资产和业务,但不包括列于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资产及负债确认协议中的负债;(2)虹口妇幼医院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内所有资产和业务;(3)衡山医院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以及可营业资质等。各方确认,在交割日前由甲乙双方列出资产和负债清单由双方确认。资产和负债清单包括双方认可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出具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中载明的唯依公司、虹口医院及衡山医院的资产以及应当由甲方承担或清偿的负债,该等资产及负债双方将在交割日前另行签署协议予以确认。各方同时确认,前述负债及因相关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一切赔偿及支付义务均由甲方承担或清偿。甲乙双方分别与相应债权人签署债务转让、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约定相关负债清偿、转移、终止或相关合同变更及补充的具体事项。合同第三条约定,转让价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现金人民币(下同)4,000万元,另一部分为乙方(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可为甲方认可的其他关联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发行价值等同于1.2亿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或等值现金。如果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及时承担负债或处理与负债有关的法律纠纷,乙方有权以应予支付甲方的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扣。合同第七条关于乙方在完成上市前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保证自交割日起至乙方受让任何金额的股票对价款之前,除唯依公司、虹口妇幼医院及衡山医院之外的乙方或乙方下属公司出现经营和债务纠纷不得牵涉唯依公司的股权和相关资产。同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转移所持唯依公司、虹口妇幼医院及衡山医院的股权和医疗资产;除唯依公司、虹口妇幼医院及衡山医院基于其自身建设和运营目的进行贷款等融资而以其股权或资产进行担保外,唯依公司、虹口妇幼医院及衡山医院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如违反本条款约定,乙方应自违约日起15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未付的股票对价款或等值现金。第八条约定交割和付款中明确工商变更完成(股东变更后新营业执照取得之日)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首期付款日,首期付款完成的当日视同交割日。工商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付款日。合同第二十三条就违反陈述和保证的责任中约定,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9年内,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陈述和保证的任何部分被发现存在任何错误、遗漏、误导或不真实,则该另一方有权要求违反陈述和保证的一方对该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益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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