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38号 (3)
关于铭源集团是否可行使质押权的问题。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在此后的庭审中又否认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原审法院应确认涉案股权质押的真实性,理由如下:一、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已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认可了合同的真实性,此后两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真实性;二、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在变更、补充确认书已对质押担保的事实进行确认;三、涉案的股权质押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但两公司至今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撤回登记备案。因此,原审法院认为,铭源集团行使质押权有合同依据,其第三、第四项诉请原审法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系争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且该费用亦不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对于铭源集团的此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道格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铭源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6,120万元。二、天坛普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铭源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5,880万元。三、道格特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铭源集团可以与质押人即道格特公司协议,以道格特公司出质的唯依公司的51%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道格特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道格特公司清偿。四、天坛普华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铭源集团可以与质押人即天坛普华公司协议,以天坛普华公司出质的唯依公司的49%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天坛普华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天坛普华公司清偿。五、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铭源集团支付律师费60万元。案件受理费644,800元,由道格特公司负担328,848元,由天坛普华公司负担315,952元。
一审判决后,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均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唯依公司之股东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关于唯依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补充的确认书”的真实性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原审鉴定机构对确认书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该确认书不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案的案由是股权转让纠纷,即使原审法院认定确认书是真实的,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与铭源集团之间也不存在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确认书认定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应向铭源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缺乏法律依据。另原审法院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认定上诉人应向铭源集团赔偿律师费也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铭源集团的原审诉讼请求;3、判令由铭源集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铭源集团答辩称,原审法院对确认书的认定于法有据,确认书的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作为唯依公司股权的实际受让方,原审法院判令其向铭源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铭源集团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综上,铭源集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道格特公司、天坛普华公司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证据一,唯依公司的股东承诺函。用以证明承诺函不是两上诉人出具的,是被上诉人使用与本案确认书所使用的相同手段而伪造的文件。证据二,2012年3月6日铭源集团致美国医疗国际集团函;同年3月20日、同月26日、4月10日、5月23日、8月10日亚太医疗集团致铭源集团函。证明:亚太医疗集团是系争合同的签约方,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间的沟通是在亚太医疗集团和被上诉人两方之间进行的,两个上诉人无权也不可能作出违背自身利益的确认书。在亚太医疗集团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函件中,从没有提及过上诉人出具过确认书或者说要变更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所以由上诉人出具这份确认书严重缺乏事实基础。证据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3年11月14日出具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1318号公证书,证明铭源集团提交的其与蒋毅之间的代为持股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证据四,徐向军2013年11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徐向军本人出庭作证,证明铭源集团提供的确认书系其伪造的文件,并非如铭源集团姚湧所述确认书是徐向军交付的。证据五,铭源集团工商登记档案,证明铭源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6月7日经工商局核准备案由姚原变更为姚湧,确认书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6日,故铭源集团关于确认书出具的背景及交接的解释完全是其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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