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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3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甲(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甲。
  委托代理人庄甲。  
  申诉人吴甲因与被申诉人钱某某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乙、吴乙出庭。申诉人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井申,被申诉人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甲、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9月29日,一审原告钱某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8年3月9日,母亲费某某立公证遗嘱,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南横沥XX号楼(以下简称七宝老房)楼房两上两下合计四间中属于母亲的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但原告一直不知晓。2003年5月29日,该处房屋遇动迁,母亲与被告吴甲被共同安置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宝南路XXX弄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为母亲与被告吴甲两人共同共有。2005年8月20日,母亲过世。2010年7月,被告在事先已知母亲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用欺骗的方法与原告订立协议书,致使原告以极其不合理的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在系争房屋内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被告。同年11月,原告得知母亲去世前曾有过公证遗嘱,要求撤销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书,但被告不同意。故起诉,要求按照母亲的公证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内属于母亲名下的50%的产权份额。
  一审被告吴甲辩称,母亲费某某生前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仅为三分之一。母亲过世后,原、被告都知道母亲生前留有遗嘱,也知道遗嘱的内容。2010年7月,双方就母亲遗留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签订过协议书,由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再次要求继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钱某某、吴甲系同母异父的兄妹,两人的母亲费某某于2005年8月20日过世。
  1982年3月,吴甲及其父亲吴丙(1994年6月过世)向案外人购置本市七宝老房一幢,之后,该房登记在费某某名下,为吴甲、费某某、吴丙三人共同共有。1998年2月,费某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的唯一遗产即七宝老房内自己的份额交由儿子钱某某继承;遗嘱交由外甥庄乙保管;兄妹俩各执一份复印件。1998年3月2日,费某某订立遗嘱一份,明确七宝老房中属于费某某的产权份额,在其故世后,全部由儿子钱某某继承;遗嘱委托外甥庄乙执行。1998年3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对费某某1998年3月2日的遗嘱进行了公证。
  2003年5月29日,七宝老房遇动迁,由费某某与吴甲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由动迁单位提供本市闵行区七宝镇宝南路XXX弄X号XXX室房屋(即系争房屋)一套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支付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款的差价29,279.10元。
  2010年7月12日,以吴甲为甲方、钱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私房动迁安置房协议书,约定:一、七宝镇南横沥XX号私房(即七宝老房)登记在费某某和甲方名下,该私房动迁安置在七宝镇宝南路XXX弄X号XXX室(即系争房屋),申请登记在甲方名下,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二、甲方补偿乙方现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第二条补偿款之后,对上述第一条七宝镇南横沥XX号私房的动迁安置再无任何异议或纠纷。协议签订后,吴甲实际支付4万元。2011年9月,钱某某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其母亲遗留在系争房屋内产权份额。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能证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钱某某并不知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的存在,而当时吴甲已知晓了母亲的自书遗嘱,故对钱某某认为的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吴甲存有欺诈一节予以采信。因钱某某于2011年9月提出诉讼,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未过。故钱某某提出撤销协议,予以准许。该协议撤销之后,钱某某依此协议取得的4万元应当返还吴甲,本案中的系争房屋应按公证遗嘱进行继承。一审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4760号民事判决:一、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宝南路XXX弄X号XXX室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原属费某某所有)由钱某某依法继承;二、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甲(XXXXXXX)4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钱某某负担5,650元,由吴甲负担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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