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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5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合家欢宾馆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时国荣,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家欢物业)因与上海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明游旅行社)、上海合家欢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合家欢宾馆有限公司、下称合家欢宾馆)、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沪高民一(民)抗字第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某出庭。合家欢物业和合家欢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明游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委托代理人韩承鹏,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委托代理人时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11日,明游旅行社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称,其系上海宫宵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宫宵旅行社)的承包经营人。2005年3月,宫宵旅行社和合家欢宾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本市中兴路XXXX号一楼及二楼约500平方米房屋租赁给宫宵旅行社,并交押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007年10月,系争房屋租赁协议由明游旅行社继续履行。2009年2月,中兴路XXXX号动迁,明游旅行社搬离,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款,故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1、装潢补贴款50万元;2、不可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补贴款514,735.15元;3、停业停产损失20万元;4、返还租赁押金10万元。
  合家欢物业和合家欢宾馆共同辩称,合同的承租方是宫宵旅行社,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在遭遇市政动迁时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要求赔偿;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出租方向案外人进行补偿,故被告有权没收10万元租赁押金。不同意明游旅行社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明游旅行社:1、赔偿因非法转租及在合同终止后没能向合家欢物业履行归还房屋义务所造成的实际损失847,500元。其中27,500元是明游旅行社多收次承租人蒋某某的租金,6万元是明游旅行社应当支付的延期交房房屋使用费,76万元是合家欢物业给予四个次承租人的补偿。2、给付合家欢物业代明游旅行社退还给四个次承租人的保证金89,100元。
  明游旅行社不同意合家欢物业的反诉请求,认为被告支付给次承租人的补偿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与原告无关。原、被告双方之间就次承租人的保证金并无约定,被告向次承租人返还的89,100元属于赠与,原告没有返还义务。
  第三人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表示,同意明游旅行社诉请,宫宵旅行社与张某某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宫宵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均由张某某承担,因此系争租赁协议的承租方就是张某某,原告有权获得补偿,即使被告认为合同主体是宫宵旅行社,但被告也未对宫宵旅行社或者其上级单位协商相关补偿事宜。不同意合家欢物业的反诉请求。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某某系明游旅行社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1日,宫霄旅行社出具聘书,聘任张某某为宫霄旅行社总经理。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由张某某承包经营宫霄旅行社。2005年3月22日,宫霄旅行社出具委托书,委托总经理张某某办理房屋租赁手续。2005年3月23日,宫霄旅行社与合家欢宾馆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合家欢宾馆将位于上海市中兴路XXXX号一楼正门靠街右侧约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楼整层建筑面积约为400平方米(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宫霄旅行社。承租方经营项目为品牌便利店、旅行社、休闲茶室、商务办公房、棋牌、足浴。租赁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出租的场地一年的租金为叁拾陆万元,按“先付后用”的原则,每月提前5天,支付甲方月租金叁万元整。从第三年起,租金每年环比递增5%。租赁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租赁期限内碰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譬如市政动迁等,双方同意本租赁合同自然终止,若承租方有经济损失,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对此无异议。2005年6月16日,合家欢宾馆、合家欢物业函件告知宫霄旅行社,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由合家欢宾馆变更为合家欢物业,并言明同意承租方在经营项目中增加网吧。2007年10月8日,上海明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2009年11月10日,上海明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11月15日起,合家欢宾馆出具的房屋租金收据凭证抬头变更为明游旅行社。2007年12月26日,张某某与上海宫霄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宫霄服务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双方于2005年订立的承包经营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约。2009年2月16日,明游旅行社缴纳了系争房屋月租金38,831元,此后未缴纳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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