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5号 (3)
三、合家欢物业向案外四次承租人支付的相关补偿、代明游旅行社支付的保证金、代明游旅行社支付的多收案外次承租人蒋某某的租金及未收到明游旅行社支付的房屋使用费是否可以作为合家欢物业的损失向明游旅行社主张。合家欢物业支付给次承租人的补偿系合家欢物业与案外人自行协商达成,并未与明游旅行社协商、或获得明游旅行社的授权或同意,是合家欢物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的行为,明游旅行社并非补偿协议的相对方,鉴于明游旅行社不认可合家欢物业给付案外人的款项的性质,合家欢物业亦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无法认定合家欢物业的给付行为系代为履行债务。该补偿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合家欢物业自行承担,合家欢物业要求明游旅行社归还向案外四次承租人支付的相关补偿、代明游旅行社支付的保证金、代明游旅行社支付的多收次承租人蒋某某的租金的主张,均无法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提前5天支付下月租金,明游旅行社自认租金付到2月底,合家欢宾馆、合家欢物业主张明游旅行社当付3月5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双方主张的时间不相悖,结合合家欢物业的举证,合家欢物业主张布乐电脑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搬离系争房屋,可予认可。明游旅行社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在租赁合同解除后仍然使用租赁房屋,故应当给付合家欢物业2011年3月5日至5月15日的房屋使用费。鉴于系争房屋存在动迁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该段时间的房屋使用费为2万元。据此,该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1)闸民三(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一、合家欢物业给付明游旅行社停产停业损失12,000元;二、合家欢物业给付明游旅行社装潢补贴30,000元;三、合家欢物业给付明游旅行社设施设备损失补贴20,000元;四、合家欢物业给付明游旅行社租赁保证金100,000元;五、合家欢物业给付明游旅行社逾期给付的利息(以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主文的金额相加为本金,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六、明游旅行社给付合家欢物业房屋使用费20,000元;七、驳回合家欢物业其余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668元,由明游旅行社负担15,491元,合家欢物业负担2,1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83元,由合家欢物业负担6,442.5元,明游旅行社负担140.5元。
合家欢物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明游旅行社不是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2、即使明游旅行社是适格主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遇市政动迁时合同自然终止,如承租方有损失,与出租方无关。明游旅行社主张拆迁补偿无合法依据;3、明游旅行社未经合家欢物业书面同意擅自转租,且合同终止后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合家欢物业对案外人进行补偿造成损失,属违约,合家欢物业有权没收10万元租赁押金。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明游旅行社原审时的诉讼请求,支持其原审时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明游旅行社辩称:明游旅行社是实际的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明游旅行社承继。合家欢物业跳开明游旅行社直接与次承租人洽谈补偿问题,侵害了明游旅行社的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辩称: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明游旅行社承担,与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无关。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05年3月23日租赁合同的签约双方虽为合家欢宾馆与宫霄旅行社,但在其后的实际履行中,出租方由合家欢宾馆变更为合家欢物业,而承租方由宫霄旅行社变更为明游旅行社。合家欢物业上诉称明游旅行社不是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租赁合同虽约定对承租人的经济损失与出租方无关,但明游旅行社仍享有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可获得动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合家欢物业上诉称明游旅行社主张拆迁补偿无合法依据,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难以采信。明游旅行社将系争房屋分别陆续转租后,次承租人均在系争房屋内实际经营多年,并有相应的字号、招牌。合家欢物业上诉称对转租一节不知晓,不合常理,且其在致函中亦同意增加网吧为经营项目,而该网吧项目为布乐电脑公司开设。合家欢物业上诉称明游旅行社未取得书面认可即将系争房屋转租,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没收保证金,无法采纳。合家欢物业支付给次承租人的补偿系其自愿行为,明游旅行社并非补偿协议的相对方,且不认可合家欢物业给付案外人的款项的性质,故无法认定合家欢物业的给付行为系代明游旅行社履行债务,后果应由合家欢物业自行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上诉人上海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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