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2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甲。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乙。
上述两申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钟颖、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甲。
原审被告李乙。
原审被告姚某某。
上述被申诉人与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龚甲、龚乙因与被申诉人李甲及原审被告李乙、姚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抗字第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吴某某出庭。申诉人龚甲、龚乙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钟颖、汪李平,被申诉人李甲以及李甲与原审被告李乙、姚某某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政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7月19日,原告龚甲、龚乙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4月23日14时30分许,两原告之父龚丙被发现死于其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XX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大同路XXX室)房屋内,后经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排除一氧化碳中毒可能,故龚丙的死亡是由租赁房屋设施老化引起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被告李甲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及出租人,被告李乙、姚某某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3,894元、丧葬费23,378.50元、尸体解剖鉴定费1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李甲、李乙、姚某某共同辩称,大同路XXX室房屋为被告李甲所有并由李甲出租,被告李乙、姚某某不是该房屋管理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龚丙是死于大同路XXX室房屋内,但无证据证明其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亦无证据证明与房屋内设施有关。该房屋中使用的燃气为天然气,天然气中不含有一氧化碳。结合与龚丙同住的案外人罗某某曾于数日前就诊XXX疾病以及两人死亡现场的情况,龚丙与罗某某的死亡应认定为病亡或自杀,与房屋出租人李甲无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甲系大同路XXX室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48.82平方米。2010年12月26日,李甲与龚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李甲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龚丙使用,租期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26日。租赁协议还约定,李甲房屋内现有的空调、煤气灶、热水器、浴霸、彩电、冰箱、家具六件套、桌台椅七件套一并出租给龚丙使用。2011年4月23日15时02分许,姚某某向警方报案称其出租的大同路XXX室房屋内有人死亡。警方出警后,发现系龚丙、罗某某死亡于室内。警方经现场勘查检验记录如下情况:1、厨房门呈开启状,门完好,厨房北窗呈关闭状。靠东墙灶台上的煤气灶开关呈关闭状。西墙上装有一煤气淋浴器,该淋浴器上方的排风口与排风管道连接处垫有砖块,打开厨房水龙头,煤气淋浴器开始工作。2、卫生间门呈开启状,门完好,卫生间北窗装有窗帘,打开窗帘,窗户开启,留有宽2厘米的缝隙。2011年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龚丙、罗某某两人经尸体解剖出具鉴定意见书。对龚丙的鉴定结论为根据尸体检验、毒物检验并结合案情和现场情况分析,可排除龚丙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致死,亦无猝死的依据,其死亡原因不排除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可能)。罗某某的鉴定结论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窒息和常见毒、药物中毒引起的暴力性原因致死,各器官病理学检查未发现存在致死性疾病,不排除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可能)。龚甲、龚乙支付龚丙的尸体解剖鉴定费1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龚甲、龚乙于2011年7月诉讼至法院。
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龚甲、龚乙的申请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对大同路XXX室房屋内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经现场模拟,使用室内燃气快速热水器短时间内已导致室内(燃气快速热水器附近的测试取样点1和卧室内死者位置的测试取样点2)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明显上升,达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2012年6月4日,上海市质量检测协会出具鉴定结论:1、大同路XXX室房屋内燃气热水器的烟道安装不符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附录A中A4.1.3关于“排气管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截面积应大于与热水器连接部分的截面积……”的规定,导致燃气快速热水器燃烧工况变差,烟气中产生高浓度的一氧化碳不能顺畅地排出室外,而在室内严重积聚,这将危及人身安全。2、现场使用的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于2001年在上海地区已停止销售,事故发生时该产品已超过“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的规定。这也是导致烟气中产生高浓度一氧化碳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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