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五(商)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负责人庄伟东,该营业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太。
委托代理人李新奇,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公司”)、上诉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李忠太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汇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立峰,上诉人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庆,被上诉人李忠太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2011年9月1日,李忠太签订编号为20110901《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相对方标明为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所在地址为上海市翔殷路1128号2106室。该协议书首部载明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系“依法享有期货经纪经营资格的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协议宗旨是“为客户增加财富、为企业增加效益”。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忠太把约定委托理财资金存入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卡账户内(账户:43674212177644**,户名吴晓林),并由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管理建设银行资金卡和密码,确保资金安全;约定委托理财资金总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同),李忠太存入资金后,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双方合作期限12个月,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期间若产生亏损由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承担所有责任并在合作期结束前补足约定委托理财资金总额;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需每个月支付给李忠太委托理财资金总额5%的月固定利息15万元;合作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一次性支付李忠太委托理财资金总额300万元至李忠太指定的户名为邵涛的建设银行卡内。
2011年9月30日,李忠太签订了编号为20110930的类似协议,其中委托理财资金为100万元,双方合作期限3个月,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需每个月支付3%的月固定利息3万元。合作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一次性支付李忠太委托理财资金总额100万元至李忠太指定的户名为邵涛的建设银行卡内。
上述协议,李忠太在委托人处签字,其中受托人处签有“吴晓林”字样,盖有“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式样的印章。签字处各方标明了相对应于合同编号的日期。在编号为20110901的协议上注明“原20110628号合同并入本合同,20110628号合同作废”的字样。
2、因类似纠纷,刘土水、张海涛两名当事人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起诉东方汇金公司、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在该案中,东方汇金公司、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举证称吴晓林为未经批准私用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印章,从未提出过该印章系假章。在2012年12月19日该案庭审过程中,东方汇金公司、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陈述称:委托理财协议是吴晓林采取非法手法骗取或盗用营业部印章和刘土水、张海涛签订的,吴晓林已经采取类似手段和他人签订多份类似协议,涉案金额数千万。该案最终认定吴晓林签字及其所使用的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印章均系真实,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3、与本案类似委托理财协议引起的以东方汇金公司以及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为被告的案件,至今共有十六件案件起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其中时任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职员的张海东出庭作证称根据吴晓林的指示为其转过委托理财款。
4、2011年10月,吴晓林向长春警方投案自首。10月12日,长春市公安局以长公刑立字〔2011〕306号立案决定书对吴晓林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长春警方来沪与本案合议庭法官多次联系。警方表示,目前该案需要进一步侦查,尚未提起公诉。另对吴晓林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在到期后已经解除,有可能会呈请正式批准逮捕。合议庭法官向办案警官了解了相关案情,并阅看了警方对多名当事人、吴晓林、吴建庄所做的讯问笔录。其中有多名当事人向警方讯问笔录中陈述称是在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会客室签订的合同。吴晓林亦在警方讯问笔录陈述称部分协议系在吴晓林办公室签订;吴晓林还称李忠太所主张的300万元是与吴建庄的个人债务,理财金额为300万元的理财协议书签完字后李忠太并未打款。
5、吴建庄(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08413)到庭陈述称:其系吴晓林的哥哥,吴晓林是原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粮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开展上海业务,原吉粮期货公司委托吴建庄筹备上海营业部,2006年-2007年左右任命吴建庄在上海营业部担任了两三个月的经理,并且由原吉粮期货公司为吴建庄印刷了总经理名片。对于吴晓林与各当事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内容,吴建庄表示不清楚,但表示曾为吴晓林代收过委托理财款并及时转给了吴晓林,其中包括周卫斌200万元、旷文秋100万元、王文忠100万元、叶杨100万元。有的款项是转给吴晓林的账户,有的是转给吴晓林指定的账户。吴建庄称收到李忠太的300万元,是其与李忠太之间的个人债务,并未转给吴晓林,也与东方汇金公司、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无关。对于上述转款事实,其已经在公安部门调查时陈述多次。另外,吴建庄称自己经营收藏品生意,在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办公场所楼层的2103房间租赁了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并非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的办公室。另外,据其了解,张海东与陈旭均为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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