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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华,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负责人庄伟东,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立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发,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卫斌。
  委托代理人陶金龙,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奇,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上诉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上海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周卫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2010年12月13日,周卫斌签订编号为20101213《客户资金委托理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相对方标明为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所在地址为上海市翔殷路1128号2106室。该协议书首部载明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系“依法享有期货经纪经营资格的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协议宗旨是“为客户增加财富、为企业增加效益”。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周卫斌把约定委托理财资金存入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卡账户内,并由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管理建设银行资金卡和密码,确保资金安全;约定委托理财资金总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周卫斌存入资金后,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双方合作期限12个月,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期间若产生亏损由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承担所有责任并在合作期结束前补足约定委托理财资金总额;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需每个月支付给周卫斌委托理财资金总额5.5%的月固定利息110,000元;合作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一次性支付周卫斌委托理财资金总额200万元至周卫斌指定的银行卡内。
  2011年7月1日,周卫斌签订了编号为20110701的类似协议,其中委托理财资金为100万元,双方合作期限3个月,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需每个月支付3%的月固定利息30,000元。
  2011年9月16日,周卫斌签订了编号为20110916的类似协议,其中委托理财资金为150万元,双方合作期限3个月,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需每个月支付3%的月固定利息45,000元。
  上述三份协议,周卫斌均在委托人处签字,其中受托人处签有“吴晓林”字样,第一份协议盖有“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式样的印章,后两份协议盖有“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式样的印章。签字处各方标明了相对应于合同编号的日期。
  (二)因类似纠纷,刘土水、张海涛两名当事人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起诉本案两上诉人。在该案中,两上诉人举证称吴晓林未经批准私用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印章,从未提出过该印章系假章。在2012年12月19日该案庭审过程中,两上诉人陈述称:委托理财协议是吴晓林采取非法手法骗取或盗用营业部印章和刘土水、张海涛签订的,吴晓林已经采取类似手段和他人签订多份类似协议,涉案金额数千万。该案最终认定吴晓林签字及其所使用的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印章均系真实,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三)与本案类似委托理财协议引起的以汇金公司以及汇金公司上海营业部为被告的案件,至今共有十六件案件起诉至该院。在审理中,时任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职员的张海东出庭作证称,根据吴晓林的指示为其转过委托理财款。在朱娜、刘振芳为原告的案件中,委托人还出具了盖有“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条。
  (四)2011年10月,吴晓林向长春警方投案自首。同月12日,长春市公安局以长公刑立字〔2011〕306号立案决定书对吴晓林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长春警方来沪与一审法院多次联系。警方表示,目前该案需要进一步侦查,尚未提起公诉。另对吴晓林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在到期后已经解除,有可能会呈请正式批准逮捕。该院向办案警官了解了相关案情,并阅看了警方对多名当事人、吴晓林、吴建庄所做的讯问笔录。其中有多名当事人在警方讯问笔录中陈述称是在吉粮公司上海营业部的会客室签订的合同。吴晓林亦在警方讯问笔录陈述称部分协议系在吴晓林办公室签订。
  (五)吴建庄到庭陈述称:其是吴晓林哥哥,吴晓林是原吉粮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开展上海业务,原吉粮公司委托吴建庄筹备上海营业部,2006年至2007年左右任命吴建庄担任上海营业部两三个月的经理,并且由原吉粮公司为吴建庄印刷了总经理名片。对于吴晓林与各当事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内容,吴建庄表示不清楚,但表示曾为吴晓林代收过委托理财款并及时转给了吴晓林,其中包括周卫斌200万元、旷文秋100万元。有的款项是转给吴晓林的账户,有的是转给吴晓林指定的账户。对于上述转款事实,其已经在公安部门调查时陈述多次。另外,吴建庄称自己经营收藏品生意,在汇金公司上海营业部办公场所楼层的2103房间租赁了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并非汇金公司上海营业部的办公室。另外,据其了解,张海东与陈旭均为汇金公司上海营业部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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