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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终字第8号 (2)
  6、因委托理财纠纷,刘土水、张海涛两名当事人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起诉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在该案中,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举证称吴晓林未经批准私用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印章,从未提出过该印章系假章。在2012年12月19日该案庭审过程中,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称:委托理财协议是吴晓林采取非法手法骗取或盗用营业部印章和刘土水、张海涛签订的,吴晓林已经采取类似手段和他人签订多份类似协议,涉案金额数千万。该案最终认定吴晓林签字及其所使用的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印章均系真实,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7、2011年10月,吴晓林向长春警方投案自首。10月12日,长春市公安局以长公刑立字〔2011〕306号立案决定书对吴晓林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长春警方来沪与本院就本案多次联系。警方表示,目前该案需要进一步侦查,尚未提起公诉。另对吴晓林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在到期后已经解除,有可能会呈请正式批准逮捕。本院向办案警官了解了相关案情,并阅看了警方对多名当事人、吴晓林、吴建庄所做的讯问笔录。其中有多名当事人在警方讯问笔录中陈述称是在吉粮期货上海营业部的会客室签订的合同。吴晓林亦在警方讯问笔录陈述称部分协议系在吴晓林办公室签订。
  8、吴建庄(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10110195510308413)在相关案件中到庭陈述称:其是吴晓林哥哥,吴晓林是原吉粮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开展上海业务,原吉粮期货公司委托吴建庄筹备上海营业部,2006年至2007年左右任命吴建庄担任上海营业部两三个月的经理,并且由原吉粮期货公司为吴建庄印刷了总经理名片。对于吴晓林与各当事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内容,吴建庄表示不清楚,但表示曾为吴晓林代收过委托理财款并及时转给了吴晓林。对于上述转款事实,其已经在公安部门调查时陈述多次。另外,吴建庄称自己经营收藏品生意,在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办公场所楼层的2103房间租赁了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并非东方汇金上海营业部的办公室。对于本案中2008年3月13日的借条,吴建庄陈述称,该款是李寿桐与吴晓林之间的借款,当时吴晓林不在,让吴建庄代签一下,并写明了营业部,并应李寿桐要求,加盖了营业部公章。
  9、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更名为吉粮期货有限公司,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于2011年4月23日更名为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2012年6月4日,吉粮期货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2012年7月13日,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更名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该公司至今并未取得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质。吴晓林在本案所涉合同及协议签订期间任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人。
  10、对于款项往来情况,经双方当事人详细核对后,整理表格如下,其中加阴影部分系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款项,李寿桐认为这些还款系针对其与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之间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所支付的利息,不应计算在本案中。对于其余款项往来无争议。综合计算后,其中李寿桐支付的总金额为11,019,000元,收到还款的总金额为8,568,700元,两项之差额为2,450,300元。
   
交易日期支付还款
2008.11.201000000 
2008.12.30 45000
2009.2.171000000 
2009.2.18 45000
2009.3.131000000 
2010.5.182000000 
2010.6.10 1000000
2010.6.17 1000000
2010.8.201000000 
2010.9.21 1035000
2010.10.121000000 
2010.10.20 17500
2010.10.29 1000000
2010.10.311000000 
2010.11.19 35000
2010.12.6 35000
2010.12.20 230000
2010.12.21 35000
2010.12.31 1000000
2011.2.28 500000
2011.3.171000000 
2011.3.21 6200
2011.4.21 38000
2011.4.29 38000
2011.5.3 100000
2011.5.20 38000
2011.5.31 1000000
2011.6.21000000 
2011.6.20 38000
2011.7.1 200000
2011.7.8 19000
2011.7.21 38000
2011.8.2 1000000
2011.8.31000000 
2011.8.22 38000
2011.8.2519000 
2011.9.22 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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