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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民初字第72号
(2013)宁铁民初字第72号

原告钟代平,男,汉族。
被告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338号凤起时代大厦2202室。
法定代表人严洪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浩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宁,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正文,公司职员。
被告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66号16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
被告冯平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代平诉被告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平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24.5元,由原告钟代平负担。




审 判 长 钱国平
审 判 员 于 震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红



审 判 长 钱国平
审 判 员 于 震
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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