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闸行初字第58号 (2)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调解会通知(2份)、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调解会签到单(2份)、调解笔录(2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房屋征收决定、签约生效公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平均价格的函、物业资料摘录、户籍资料、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房地产评估鉴定申请受理通知单、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及送达回证、终止鉴定的通知、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征询单及送达回证、住房调配单、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看房单(2份)、谈话笔录(4份)、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等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被告闸北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因原告与第三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第三人报请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将相关材料送达原告后,两次组织征收双方进行调解,但均因原告缺席而未果。被告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送达,上述补偿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房屋面积、评估单价等事实认定清楚。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对相关货币补偿金额计算正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过低,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对被征收房屋单价进行评估的机构资质适格,所作评估结论亦明确。何况,在征收中第三人曾申请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但现场查勘当天,因原告拒绝鉴定,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致鉴定终止。因而对原告的上述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作出的沪闸府房征补[2014]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请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沪闸府房征补[2014]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陆金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