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行初字第41号 (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5月6日作出的编号:18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沈杨英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提供原告沈杨英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
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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