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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行)初字第99号(2)
  原告孙国霞、张吟娟、罗紫瑛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与被告孙妲于2012年3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国霞、张吟娟、罗紫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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