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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行)初字第218号
  原告刘同弟。
  委托代理人张福祥。
  委托代理人蔡孝敏。
  被告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榕斌。
  委托代理人周燕。
  委托代理人江志强。
  第三人沈丽。
  委托代理人王平,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慧敏。
  委托代理人沈丽。
  第三人刘智洋。
  委托代理人沈丽。
  原告刘同弟诉被告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同弟于2010年12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琴独任审理,于2011年1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外人叶某、杨某某及徐某某提起与本案有关的另两起民事案件,故本案于同年3月4日中止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2年1月12日本案恢复审理,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因案外人钟甲提起另一起与本案有关的民事案件,本案再次于同年1月13日中止诉讼。2012年7月2日,本院收到沈丽、罗慧敏、刘智洋认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同年8月31日,本案恢复审理,进行第三次公开开庭。原告刘同弟、被告外高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燕、江志强参加了全部三次庭审。参加庭审的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次为胡基云、金?,第二次为贾献伟、沈丽,第三次为张福祥、蔡孝敏。第三人沈丽(暨作为第三人罗慧敏、刘智洋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平参加了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同弟诉称: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临浦村墙东队墙东桥165号房屋,系原告刘同弟建造。2006年7月21日,刘同弟与被告外高桥集团就上述房屋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约定由外高桥集团安置被拆迁人刘同弟房屋3套,分别是本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同时在办文单中明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刘同弟一人,户籍情况为一证四人,即原告刘同弟及三名第三人。2010年12月1日,经房地产部门更正,现上述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的产权人登记为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另两套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西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为被告外高桥集团所有。2010年,原告持《安置协议》复印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复印件上有被告的盖章,故未能办理。原告认为,上述3套安置房均是原告拆迁所得,应属原告所有,但原告从未拿到过《安置协议》原件,故无法办理安置房登记,至今安置房产权登记还非原告本人,故要求判决被告外高桥集团向原告刘同弟交付上述3套安置房,并办理相关产证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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