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浦民(行)初字第218号(6)
驳回原告刘同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同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隽子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