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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4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南雄市。2013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 忠 义
审 判 员 唐 毅 军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丹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 放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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