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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40号(2)

二、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文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大宇

审 判 员 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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