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2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军(曾用名陈某君),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喜军(曾用名陈喜君),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2011年8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军、陈喜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8月20日10时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交警中队民警顾某国会同协管员杨某钟、刘某明等人,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路丹桂加油站出口路段,查扣被告人陈喜军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时,陈喜军不满民警的处罚,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军到现场。陈某军欲强行把摩托车开走,被顾某国、杨某钟等人制止。陈喜军、陈某军殴打顾某国、杨某钟后逃离现场。2013年10月19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杨某钟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受物理高温作用致上肢烫伤,构成轻微伤;顾某国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喜军、陈某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顾某国、杨某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录像,证人韩某晋、刘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程、李某东、陈某行、陈某好、黄某强、王某兵、王某军、王某坤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顾某国的警察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警情详细资料,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健康检查笔录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喜军、陈某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喜军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妨害公务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喜军所起所用较被告人陈某军大,量刑时予以区别。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喜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陈某军上诉称他没有以强行开走被扣摩托车、殴打交警等暴力方式阻碍交警执行职务;他有自首行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军及原审被告人陈喜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所提其未以暴力阻止交警执行职务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军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有被害人顾某国、杨某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警情详细资料,上诉人陈某军及原审被告人陈喜军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韩某晋、刘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所提其有自首行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军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上诉人所提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军及原审被告人陈喜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被告人陈喜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陈喜军所起所用较上诉人陈某军大,量刑时予以区别。上诉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根据,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军及原审被告人陈喜军有自动投案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钟 雪 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