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奉行初字第27号 (4)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应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原告认可其搭建鸭棚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故被告在认定原告搭建的鸭棚为违法建筑后予以强制拆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告对于被告执法程序的法律依据、时间节点无异议,但主张被告执法程序违法。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原告向金海村承诺在2012年5月22日前自行拆除鸭棚,如逾期拆除,接受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承担一切损失。因此原告知晓其不按时拆除鸭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鸭棚被拆除后原告与金海村再次达成补偿协议并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其实质权利已得到救济。故被告在执法程序上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被告拆除原告鸭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麻耀良、刘岩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麻耀良、刘岩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玉良
审 判 员 钟 渊
代理审判员 徐成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