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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47号 (2)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浦教育局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市顺昌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公房,根据上海市卢湾区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料记载,房屋类型旧里,原告施青萍承租部位为底层统客堂23.9平方米、天井壹只,折合建筑面积36.81平方米。
  2009年10月25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原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为太平桥地区115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需要,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09]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原告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拆迁人调查,该户在册人口11人,即户主施青萍、儿子戚建民、儿媳祝竞、孙女祝樱、儿媳余美华、孙子戚喆俊、曾孙女戚文茜、曾孙戚文双;户主戚建华、妻子蔡金凤、女儿戚彬杰。其中:戚建民、祝竞1989年1月曾增配本市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祝竞为房屋承租人;祝樱2003年8月曾获动迁安置;余美华为本市泗塘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房改售房);戚建华、蔡金凤、戚彬杰2002年3月曾获动迁货币安置。经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完全产权状态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20630元。该地块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平均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0680元。第三人向原告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原告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第三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认定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为人民币XXXXXXX.88元。根据基地操作口径,第三人另应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人民币184050元、就近购房补贴人民币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拆迁期间,第三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与原告户进行了协商,并给予了原告户两次看房机会,又提供了相应补偿方案供原告户选择,但未能与原告户达成协议。
  2014年1月7日,第三人向被告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松江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92.57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和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新凯城B-04-01地块7#西单元201室)建筑面积72.86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原告户支付第三人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308924.12元,另第三人应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人民币184050元、就近购房补贴人民币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自行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购房补贴人民币141257.25元,并根据原告户的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被告受理后两次组织召开审理协调会议,但原告户均无故缺席。被告又于2014年1月17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评估鉴定申请,并向原告送达了鉴定申请受理单、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但1月23日专家查勘当日原告户无人在家,故鉴定终止。被告经集体讨论后,于同月30日作出黄房管拆[2014]0040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户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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