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347号 (3)
  另查明,被告在其制作的黄房管拆[2014]0040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中,将承租人施青萍错书为“施清萍”。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延长公告及市局批复、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拆迁实施单位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房屋资料摘录单、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住房调配单、房地产登记信息、拆迁安置协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收件回执、评估均价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安置房预告登记证明、单位空房调用单、购房协议、交付使用协议许可、实测报告及评估报告、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2014年1月15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第二次审理协调会通知、2014年1月22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房地产评估鉴定申请受理通知单、专家鉴定现场查勘通知及送达回证、终止鉴定通知、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拆迁人因与被拆迁户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涉案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予以居住房屋安置,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符合该拆迁基地的安置补偿政策,没有损害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关于原告在诉讼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未见证面积认定提出的异议,经查,原告户并未在拆迁过程中提出过书面的认定申请,且又当庭表示拒绝丈量,故对原告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在房屋拆迁裁决书中,错将原告施青萍书写为“施清萍”,虽是由于第三人不当援用了公房档案资料的错误记载所致,却也反映出被告存在行政裁决工作中对被裁决居民家庭人员身份情况审查欠仔细之弊,希被告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综上理由,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施青萍、戚建华、蔡金凤、戚彬杰、戚建民、余美华、戚喆俊、戚文茜、戚文双的诉讼请求。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