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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55号
  原告王文英。
  委托代理人张良。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郭霞云。
  原告王文英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区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文英的委托代理人张良,被告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郭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房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法律适用依据]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截止2014年2月17日,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作或者获取的,黄浦区116地块(西块)估价机构(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制定的评估工作方案)”的信息,被告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王文英诉称:被告将原告通过网络提交的申请表中的“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了修改,与事实不符。被告未提交延期答复经过其机关负责人同意的证据,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程序违法。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当获取了估价机构所提交的评估工作方案,现被告以相关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于法有悖。此外,被告仅适用《条例》而未适用《规定》对原告作出答复,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告区房管局辩称:被告并未修改原告申请表中的内容。被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经过机关负责人口头同意,并将延期答复决定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原告,程序合法。被告就原告申请要求获取的信息进行了查找,并未查找到相关信息,被告据此认定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于法有据。综上,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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