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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27号 (3)
  再查明,市北公司营业所曾起诉原告要求支付2004年10月至2006年1月拖欠的燃气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646.40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支持市北公司营业所诉请。嗣后,市北公司又起诉原告要求支付2006年3月至2010年11月的燃气使用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4,284.70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支持市北公司诉请,该民事判决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维持。
  本案审理中,经至原告家中实地查看,涉案燃气表指针框上印有“表号010730上海市煤气公司”字样。另煤气表正面贴有红色合格证一张,标明“沪134号”和“95年月29日”字样,月份数字不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分别提交的被诉申诉告知书、原告的投诉举报信及附件,被告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的邮寄凭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举报、咨询处理单、“12365”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单、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申诉处理单、被诉申诉告知书的邮寄凭证、“12365”产品质量举报处理单、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举报登记单、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市北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调查人身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制作的调查笔录、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制作的调查笔录、关于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客户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近期调表情况的说明、关于中山北路XXX弄XXX号楼部分燃气客户调表和强检工作的说明、上海燃气市北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原告户信息、调表员的身份证明、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调表情况、市北公司会议纪要、市北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所作的情况说明、上海煤气表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所作的情况说明、沪质技监(公开)[2012]第17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92)量制沪字XXXXXXXX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存根、测试报告、(2006)普民一(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邮寄凭证、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沪)质技监复决字[2014]第1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决定书、致歉信、沪(黄)质检举处告字2013第014号《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本院实地查看所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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