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12号
原告邱桂福。
委托代理人邱玉英。
原告邱玉英。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桂福、邱玉英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不服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受理,于同年4月1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规土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玉英(暨原告邱桂福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寒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6日,被告浦东规土局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交地决定),查明:邱桂福(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6日以沪府土〔2012〕670号文批准征收,用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范围内(四至:东至唐黄路,南至航城路,西北至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一期工程)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委托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补偿。邱桂福(户)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学桥村南施家宅XXX号,属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核定该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38.09平方米(其中阳台建筑面积26.20平方米),可建未建建筑面积1.91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93.37平方米。经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公司)评估,其中202.64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人民币784元/平方米(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45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为777元/平方米。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35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邱桂福(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8月8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061号),要求邱桂福(户)在2013年8月18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该户逾期未答复。2013年8月9日,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将该户具体补偿方案、安置房屋证明材料、征地房屋调查确认信息等相关材料报送被告。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8月16日召集相关部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邱桂福(户)进行协调。该户对可申请建房人口提出异议,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重新出具《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10月9日将调整后的具体补偿方案(沪浦房征补[2013]第061-1号)送达该户。具体补偿方案为:邱桂福(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630,414.41元,装修补偿款为73,099元,附属设施补偿款为24,217元,临时经商用房一次性补贴为7,000元。另查,该户有无证建筑面积93.37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为10,000元(总价值超过1万元按1万元计),并按规定支付该户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等相关费用。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提供以下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1)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安置价为199,459.26元;(2)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安置价为162,522.36元;(3)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安置价为199,459.26元;(4)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4.49平方米,二室一厅,房屋安置价为206,486.28元。以上房屋价格总计为767,927.16元,与邱桂福(户)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后,该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137,512.75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应支付该户房屋装修费、附属设施费、临时经商用房一次性补贴及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共计人民币114,316元,两相抵扣后,该户应支付23,196.75元。上述费用结算将在实施补偿时进行。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另行按规定支付该户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等相关费用。邱桂福(户)应于实施补偿之日起15日内搬出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学桥村南施家宅XXX号,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期搬迁。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对邱桂福(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并已实施补偿,邱桂福(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根据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沪规土资征规〔2013〕772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772号文)的规定,决定:责令邱桂福(户)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学桥村南施家宅XXX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浦东新区晨阳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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