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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12号 (2)
  被告浦东规土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沪府土[2012]670号《关于批转国土资源部上海市2012年(浦东新区第十、十一、十三、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通知》及附图;3、沪[浦]征地告[2012]第16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附图;4、沪浦征地房补告[2013]第003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公告照片;5、房源调拨单、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6、沪[浦]征地房补[2013]第004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7、签约期限告知书;8、《上海国际旅游度假核心区二、三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居住房屋补偿实施口径》(适用于川沙新镇除六灶社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口径》);以证据2-8证明征收批文、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安置房源、签约期限及基地补偿口径等情况;9、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0、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1、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告照片;12、评估机构万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以证据9-12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相关资质;1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内册资料;14、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15、《关于邱桂福(户)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说明》、可申请建房基本情况说明两份;16、户籍资料;证据13-16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等状况,核定该户可建房人员为邱桂福、范玲芳、邱建岳、邱玉英,其中邱建岳为大龄,计算为三人,可申请建房面积为240平方米;17、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估价项目汇总表,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18、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安置房估价报告单,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19、征地房屋补偿谈话笔录三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20、沪浦房征补(2013)第(061)号具体补偿方案、房地产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21、2013年8月12日、8月16日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22、沪浦房征补(2013)第(061-1)号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23、2013年10月16日、10月18日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24、沪浦房征补通(2013)第061-1号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沪浦房征补(2013)第(061-1)号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工作记录、旁证人身份证明及现场照片;25、被诉交地决定、工作记录、网站截图及公告照片,以证据19-25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26、《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096号文)第六条、沪规土资征[2012]819号《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819号文)第五条、第九条作为适用法律及程序依据。
  原告邱桂福、邱玉英诉称:被告发布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的规定,程序违法,未对被征地农业人员进行安置,被告作为征地拆迁的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发布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内容严重缺乏事实根据,标注的居住房屋产权数仅为107户,而根据被告在征收基地范围内张贴的基地内被征收户数情况表,被征收总户数至少在1300户以上。被告存在非法伪造、弄虚作假、瞒报重要数据、掩盖事实真相的违法违规行为。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违反法律规定,据以该方案进行的补偿行为等均系违法。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报告单不合法,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原告从未见过迪斯尼项目二、三期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重大项目经核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批准事项,因此后续行为均属非法。被告未在拆迁基地范围内公告拆迁许可证,被告涉嫌无证非法拆迁。被告首次协调时间为2013年8月9日,而其依据进行协调的772号文发布时间是在2013年11月9日,行为发生在前,文件发布在后,明显程序错误。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作出决定前依法组织听证,程序违法。施工单位在没有任何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非法施工,原告房屋还遭遇断水,权益受到侵害。同基地同类型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差异巨大,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被告没有行使必要的监督审查。综上,被告及浦东房屋征收中心等单位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被告作为浦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等,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被诉交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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