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行初字第198号
  原告周梅芳。
  原告方红。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哈恒烈。
  原告周梅芳、方红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于同年5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梅芳、方红,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哈恒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6日,被告浦东建交委作出浦建委信公告(2013)432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收到周梅芳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上海溢哲置业有限公司,文馨园二期,上海绣衣五厂,文康路XXX号,约8平方米房地产拆迁安置协议书(2013年签订)”。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周梅芳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获取,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2日收到原告周梅芳在网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信息;2、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周梅芳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被告未获取,故无法提供,并于当日向原告周梅芳邮寄送达;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被告当庭出示以下证据:4、拆迁期限延长批复及公告,证明原告要求公开的拆迁安置协议涉及地块拆迁期限还在延长中,延长至2014年12月26日;5、工作记录,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开展了相关工作。
  原告周梅芳、方红诉称,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上海绣衣五厂相关房地产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于2013年签订,被告理应掌握,被告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原告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2013年11月20日被告给方红的答复,证明厂房的拆迁安置协议已经签订;2、2010年7月12日周浦镇信访办的答复,告知原告该地块马上就要恢复施工;3、2012年5月30日通知,证明上海绣衣五厂已经签订协议;4、档案机读材料,证明2007年7月5日上海绣衣五厂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所以公章不能继续使用;5、2009年10月10日拆迁许可证申请变更报告,证明2009年10月10日上海绣衣五厂的厂房还没有拆掉;6、2014年4月4日周浦镇信访办的答复,证明周浦镇信访办回复称上海绣衣五厂工商、税务已经注销,但实际不是注销,是吊销,财产还未清理;7、房地产登记簿信息,证明厂房的房产信息还在;8、《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证明被告对拆迁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告报送相关材料。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