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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46号 (2)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供原告(户)选择,但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月3日,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于同年1月7日受理后,向原告(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审理协调会会议通知,并组织拆迁双方于同月15日召开裁决审理协调会,原告罗翠凤出席协调会,但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月17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被告提出的对涉案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的申请,并向原告(户)送达了专家鉴定现场勘查通知。同年1月23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由于原告(户)无人在家,致使鉴定终止。被告黄浦房管局根据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查认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为20,680元/平方米,补贴系数为30%,套型建筑面积补贴15平方米。涉案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747,987元{(20,890元/平方米×29.11平方米×80%)+(20,680元/平方米×33.88平方米×80%)+(20,680元/平方米×15平方米)+(20,680元/平方米×30%×62.99平方米)},第三人黄浦教育局另应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314,950元、就近购房补贴251,96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
  经审核,被告认为第三人黄浦教育局的申请及对原告(户)的具体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黄房管拆〔2014〕0046号房屋拆迁裁决:一、原告(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8.21平方米)和本市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5.79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二、原告(户)支付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房屋调换的差价款213,119元;三、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支付原告(户)面积奖励费314,950元、就近购房补贴251,96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四、第三人黄浦教育局支付原告(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755.88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原告(户)搬迁日期支付相应的奖励费。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沪房管复决字[2014]第1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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