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行初字第43号 (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杨规土信公答(2014)第05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张玉胜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凌云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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