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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07号

原告陈桂香。
  委托代理人黄小华。
  委托代理人张雷(暨原告张鸿瑞、张鸿祥、张鸿珍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鸿瑞。
  委托代理人邢洋(暨原告张鸿祥、张鸿珍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鸿祥。
  原告张鸿珍。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进兵。
  委托代理人瞿烈辉。
  第三人张鸿奎。
  委托代理人张国伟。
  第三人张鸿云。
  第三人张鸿兰。
  委托代理人陆荣春。
  第三人张鸿生。
  原告陈桂香、张鸿瑞、张鸿祥、张鸿珍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黄浦建交委)、张鸿奎、张鸿云、张鸿兰、张鸿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桂香、张鸿祥、张鸿珍(暨原告张鸿瑞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第三人黄浦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瞿烈辉,第三人张鸿奎的委托代理人张国伟、第三人张鸿云、张鸿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3日,被告黄浦房管局对陈桂香、张鸿生、张鸿兰、张鸿瑞、张鸿祥、张鸿云、张鸿珍、张鸿奎(户)作出黄房管拆(2014)084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黄浦建交委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申请人陈桂香、张鸿生、张鸿兰、张鸿瑞、张鸿祥、张鸿云、张鸿珍、张鸿奎(户)至本市①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房屋单价人民币4200元/平方米(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总价为300510元、②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200元/平方米,总价为300510元、③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2.15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200元/平方米,总价为303030元、④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300元/平方米,总价为307665元、⑤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2.15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150元/平方米,总价为299422.50元、⑥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2.11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300元/平方米,总价为310073元、⑦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0.28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050元/平方米,总价为284634元、⑧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0.11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050元/平方米,总价为283945.50元、⑨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建筑面积72.10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4150元/平方米,总价为299215元。上述房屋合计建筑面积643.55平方米,合计总价XXXXXXX元。二、被申请人陈桂香、张鸿生、张鸿兰、张鸿瑞、张鸿祥、张鸿云、张鸿珍、张鸿奎(户)应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为XXXXXXX.56元,现申请人黄浦建交委提供的九套产权房总价为XXXXXXX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后。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户)房屋调换差价款88065.56元(XXXXXXX.56-XXXXXXX)。三、被申请人陈桂香、张鸿生、张鸿兰、张鸿瑞、张鸿祥、张鸿云、张鸿珍、张鸿奎(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普育西路XXX号全幢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申请人拆除。四、申请人黄浦建交委应于被申请人陈桂香、张鸿生、张鸿兰、张鸿瑞、张鸿祥、张鸿云、张鸿珍、张鸿奎(户)搬离本市普育西路XXX号全幢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费699.60元(12×58.30),各类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申请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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