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307号 (2)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黄浦建交委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鸿奎、张鸿兰同意原告的诉讼意见。
第三人张鸿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表明态度。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黄浦建交委因“世博会浦西配套道路工程斜土路--国货路(西藏南路--海潮路)”项目需要,于2007年9月20日依法取得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齐力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本市普育西路XXX号房屋类型旧里,部位全幢,建筑面积30.80平方米,另有阁楼面积27.5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58.30平方米。登记房屋产权人为张省三(于1994年11月19日报死亡),张省三与妻陈桂香育有子女:张鸿生、张鸿兰、张鸿瑞、张鸿祥、张鸿云、张鸿珍、张鸿奎。根据黄府发(2007)1号文件规定,上述被拆房屋在本区属C类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单价为110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20%,被拆迁户居住的房屋经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市场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104元,高于黄府发(2007)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拆迁人在向被拆迁户送达评估报告后,被拆迁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沪价商(2001)51号文及黄府发(2007)1号文等规定,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58.30平方米,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960970.56元{[15104×100%+(11000×2-15104)×20%]×58.30}。被拆迁户原在册户口18人,即:陈桂香、张鸿生、马天真、张国栋、郑晓红、张曼莛、张鸿兰、陆荣春、陆斌、施宇伦、陆泽恒、张鸿瑞、黄小华、张国浩、张鸿祥、吕秀英、张好好、钟睿钧。核定安置上述18人,安置本市五类地段产权房屋,可得建筑面积240平方米(60+15×12)、根据拆迁人《告居民书》有关规定,该户安置五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315平方米(75+15×16)。另因被拆迁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应安置人口)不足11平方米,可按建筑面积人均11平方米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1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0元照顾计算,故该户可得货币补偿款XXXXXXX元[(18×11-58.30)×13000],合计可得货币补偿XXXXXXX.56元(960970.56+XXXXXXX)。动迁过程中,拆迁人提供了本市闵行区浦连路和西新路等多处房屋供其选择,另又提供了货币补偿方案,但被拆迁户均不予接受。因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故拆迁人向被告申请裁决,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拆迁户至本市①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②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③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④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⑤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⑥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⑦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⑧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⑨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上述房屋合计建筑面积643.55平方米,合计总价XXXXXXX元。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户)房屋调换差价款88065.56元(XXXXXXX.56-XXXXXXX)。被告受理后召开了审理协调会议,因原告坚持要求回搬安置而致协调不成。被告遂于2014年3月3日作出黄房管拆(2014)084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户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在被告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0)548号房屋拆迁裁决中,被告以本市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等房屋安置东元坊拆迁基地内的本市车站中路XXX号居民。后因该户居民与拆迁人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另行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黄房管拆(2010)548号房屋拆迁裁决实际未履行。第三人黄浦建交委于2013年8月6日将上述三套房屋从东元坊项目收回,调拨至“世博会浦西配套道路工程斜土路--国货路(西藏南路--海潮路)”项目使用。
2014年5月13日,第三人张鸿生因家庭矛盾激化,经向拆迁人申请后,以借用名义先行搬迁至本市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居住。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期限公告及市局批复、黄浦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实施单位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拆迁协议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房地产登记信息、户籍资料摘录表、告居民书、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安置房源调拨函、购房协议书、测绘报告、交付使用许可证及估价报告、协商记录、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2014年2月13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关于不再履行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请示、张鸿生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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