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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张从乐。
  原告宋越芳。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杨本和。
  委托代理人应豪。
  第三人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建权。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
  原告张从乐、宋越芳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杨浦房管局)作出的(2013)杨房管拆裁字第41号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地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及拆迁安置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并于同年8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从乐、宋越芳,被告杨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应豪,第三人宝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浦房管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杨房管拆裁字第41号房屋拆迁裁决,主要内容:支持宝地公司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张从乐户本市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弄同号704室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75.80平方米、114.75平方米,市场总价为人民币2,508,999.15元,安置房屋归张从乐及其同住人共有;张从乐应在宝地公司提供前条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宝地公司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计784,503.30元;宝地公司应在提供裁决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张从乐发放被拆迁人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放弃的被拆迁房屋的公房补偿款,即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计401,009.40元;宝地公司应在张从乐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张从乐支付按照拆迁规定计算其应得的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及装饰评估费等;张从乐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退本市昆明路XXX弄XXX号所租公房,交宝地公司拆除。
  原告张从乐、宋越芳诉称:原拆迁裁决被撤销后,被告杨浦房管局未接到申请即重新作出裁决,行政程序违法;裁决书将房屋类型认定为新工房,不符建筑物本身实际情况,且在工业用地上也不能建造新工房;大产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裁决书对房屋建筑面积认定错误;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过低,而安置房屋评估单价过高,且安置房屋于评估时点尚未建造,要求重新鉴定;安置方案未考虑到两原告已离婚等情况,安置方案不合理。据此,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杨浦房管局作出的(2013)杨房管拆裁字第41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被告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无须另行提交申请书;拆迁人提供了原地安置两套商品房的方案,满足了原告户需求;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坚持合法的情况下,体现了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故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为证明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和依据:
一、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被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4、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延长期限的批复;5、拆迁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6、拆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7、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证明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房屋拆迁裁决在拆迁期限内作出;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授权委托情况;拆迁实施单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组证据:8、租用公房凭证、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公函;9、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资料登记册;10、房屋分套面积计算成果表;1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12、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13、户籍资料摘录单、离婚证、情况说明。证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为原告张从乐,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02年6月20日该公司下属的上海杨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和原告张从乐签署了房屋使用权协议;房地产权证记载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55.43平方米,房屋类型为新工房,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为12,900元/平方米;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选择货币补偿,并同意由拆迁人将公房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张从乐户;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被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6人;2013年7月20日张从乐与宋越芳登记离婚;张从乐户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进行室内装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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