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行初字第141号 (2)
驳回原告张和贵、张来弟、张雄伟、张萍、张芩、张麒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和贵、张来弟、张雄伟、张萍、张芩、张麒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宇姣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宇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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