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17号 (2)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双方对于原告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停车是否具有“紧急情况”。原告认为其车辆在驾驶途中出现水温表亮红灯,属于紧急情况,可在应急车道上停车检查。被告则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水温表亮红灯之事实不成立,首先原告并未在事发当时以该事实向执法民警提出申辩;其次,事后原告车辆正常高速行驶,亦未在最近的出口处驶离高速路,故原告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认为,现场执法录音反映被告民警告知原告在应急车道停车要对其作出处罚时,原告并未提出车辆水温表亮红灯,现以此主张属于紧急情况停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虽提出被告民警及协警执法时未出示证件的异议,但现场照片仅能反映协警协助民警执法调查,无法佐证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难以采信。被告民警在告知原告违法事实以及拟作出的处罚与依据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并无不当,并未剥夺原告陈述申辩权。据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茂根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4年2月23日作出的编号18062657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冬英
审 判 员 朱坚峰
人民陪审员 陈杏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纪颖欣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