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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祥,汉族,*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贺国良,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B,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蔡玉祥因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补发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并公告补发营业执照作废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玉祥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玉祥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玉祥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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