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赓。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旻。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腊根。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堑。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谧。
上列六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战敏,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国勇。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培仙。
委托代理人宗永昉(系上诉人丁培仙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晟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计兆。
委托代理人张庆元(系原审原告张计兆之子)。
上诉人骆赓等9位上诉人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骆赓、曾庆旻、汤腊根、周堑、闻健、王谧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旭亮、任战敏、上诉人顾国勇、上诉人丁培仙的委托代理人宗永昉、上诉人上海晟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齐昌,原审原告张计兆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6月9日,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作出《关于确认长宁区某路北块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明确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长宁区旧改办共同确认,某路北块地块列入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某路北块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某园,南至某路,西至某路,北至某公园。按照《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手续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348号)有关规定,请长宁区政府抓紧发文确认上述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并尽快组织实施改造。2013年6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住房局)对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进行公告。2013年7月4日,长宁住房局对系争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结果进行公示,应发意愿征询意见书670份,实发意愿征询意见书650份,愿意改建的居民户数已超过地块总户数的90%以上,将启动该地块的旧城区改建工作。2013年9月18日,长宁住房局发布《长宁区某路北块旧改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就补偿方案开展意见征询工作,其中载明:征收范围为东至某园、南至某路、西至某路、北至某公园(具体以房屋征收公示的范围为准)。具体门牌号:某路某弄某号-某号(双号)、某路某弄某号、某路某弄某号-某号、某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号、某路某号-某号、某路某号-某号。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载明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签约期限、奖励、补贴、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公示期间等事项。2013年10月15日,长宁区政府就系争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有区人大、区政协、区法制办、区监察局、街道、律师、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等有关方面代表参加。2013年10月,长宁住房局对该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报告》。2013年10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作出《征收补偿费用落实证明》,证明落实了某路北块(某街坊)项目相关费用。2013年10月18日,长宁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给上海市长宁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征收基地空屋调用审核单,将某路等1,723套空房调入某路基地用房。后长宁区政府对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公示。2013年10月21日,长宁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长宁区某路北块旧改基地征收决定事宜,会议原则通过汇报内容,按程序以长宁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2013年10月21日,长宁区政府作出长府房征[2013]15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某园、南至某路、西至某路、北至某公园。”长宁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附《长宁区某路北块旧改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于征收地块内。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