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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齐珍。
委托代理人黄思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漪静。
上诉人唐齐珍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吴宗富(2013年12月30日已故)租赁的公有房屋地址位于本市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独用租赁部位为:二层亭子间10.30平方米,底层灶间7平方米。该户有二本户口簿,户主吴宗富,妻唐齐珍;户主朱翔,妻吴漪静,子朱逸天。唐齐珍、吴漪静为吴宗富的妻子与女儿。
因长宁区某路西块(某街坊)旧改的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于2012年7月3日作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住房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第一征收所)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8月22日长宁住房局组织居民投票选举出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虹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评估机构对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平均单价进行评估。长宁住房局向吴宗富户送达估价分户报告单,吴宗富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长宁住房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涉案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该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长宁住房局遂于2013年10月11日向长宁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提出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吴宗富户,安置吴宗富户本市青浦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青浦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房屋二套并结算差价。长宁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3日召开审理调解会,因吴宗富户与长宁住房局各执己见,调解未成。长宁区政府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后,认定长宁住房局提出的补偿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沪长府房征补[20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本市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号二层亭子间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公房,公有房屋承租人:吴宗富,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居住,居住面积10.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86平方米。经金虹公司评估,涉案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5,970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7月3日。(该地块评估均价26,280元/平方米,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已向公有房屋承租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后专家委员会终止鉴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长府[2012]办字206号文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价格补贴系数30%,套型面积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为333,440.64元(计算公式:26,280元/平方米×80%×15.86平方米),价格补贴为125,040.24元(计算公式:26,280元/平方米×15.86平方米×30%),套型面积补贴为394,200元(计算公式:26,280元/平方米×15平方米),公有房屋承租人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852,680.88元;另面积奖100,0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在协商过程中,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独用灶间要算面积并补偿。因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要求超出了该地块补偿方案的规定和标准,故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具体补偿方案。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3日听取了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陈述,并召集征收双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细则》等规定及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青浦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55.26平方米,价值403,062.88元,青浦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55.26平方米,价值403,062.88元,两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为110.52平方米,总合计价值806,125.76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52,680.88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差价款46,555.12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面积奖100,0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长宁第一征收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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