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齐珍。
委托代理人黄思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漪静。
上诉人唐齐珍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吴宗富(2013年12月30日已故)租赁的公有房屋地址位于本市长宁区某路某弄某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独用租赁部位为:二层亭子间10.30平方米,底层灶间7平方米。该户有二本户口簿,户主吴宗富,妻唐齐珍;户主朱翔,妻吴漪静,子朱逸天。唐齐珍、吴漪静为吴宗富的妻子与女儿。
因长宁区某路西块(某街坊)旧改的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于2012年7月3日作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住房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第一征收所)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8月22日长宁住房局组织居民投票选举出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虹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评估机构对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的平均单价进行评估。长宁住房局向吴宗富户送达估价分户报告单,吴宗富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长宁住房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涉案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该户无人在家,致使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因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成补偿协议,长宁住房局遂于2013年10月11日向长宁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提出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吴宗富户,安置吴宗富户本市青浦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青浦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房屋二套并结算差价。长宁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3日召开审理调解会,因吴宗富户与长宁住房局各执己见,调解未成。长宁区政府经审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后,认定长宁住房局提出的补偿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沪长府房征补[2013]4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