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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47号 (5)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唐齐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齐珍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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