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69号 (2)
上诉人认为其2014年1月14日的毒品检测报告单是虚假的,并否认在本市宝山区某路近某路一小区内吸食过毒品。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及上诉人2014年1月14日毒品检测报告单上均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确认,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于上诉人的上述意见,难以采信。
综上,上诉人韩仁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公安浦东分局作出的被诉强制戒毒决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韩仁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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