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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皓,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雪松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雪松、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洋山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皓、陈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雪松于2013年10月17日在深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东滨店购买了富祺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祺仕公司)经销的“欧德堡超高温处理全脂纯牛奶整箱装”(生产日期2013年6月30日)的牛奶。2013年12月10日,李雪松向洋山检验检疫局邮寄举报书,认为该批产品以箱为单位进口,纸箱外张贴的标示未能反映内装商品的全部信息,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且“纯牛奶”字样不符合GB25190-2010的要求,并提出两项举报要求:1、依法查办被举报人富祺仕公司和奖励举报人李雪松;2、办结后函复举报人。洋山检验检疫局收到李雪松举报后,以电话联系方式向进口商上海常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固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2014年2月11日,洋山检验检疫局对李雪松作出回复,认为《食品标签通则》第一条规定,该通则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示。该批次商品进口时其200毫升装纸盒标签已汉化印制,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遂认定李雪松举报的货物外包装纸箱上的中文标签不属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无需按照《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注“配料表”。洋山检验检疫局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李雪松。李雪松不服,以洋山检验检疫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洋山检验检疫局对富祺仕公司经销的“欧德堡超高温处理全脂纯牛奶整箱装”(生产日期2013年6月30日)无法透过纸箱看到内装商品全部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违法;判令洋山检验检疫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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