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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皓,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雪松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雪松、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洋山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皓、陈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雪松于2013年11月12日在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深圳宝安商场购买了该公司进口(经销)的“AKA部分脱脂纯牛奶12升”(生产日期2013年6月24日)。2013年12月23日,李雪松向洋山检验检疫局邮寄举报书,认为该批产品以箱为单位进口,无法透过纸箱的包装看到纸箱内该商品“配料表”,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提出三项举报要求:1、依法查办被举报人麦德龙公司和奖励举报人李雪松;2、追查商品流向,责令被举报人收集该批商品重新检验;3、办结后函复举报人。洋山检验检疫局收到李雪松举报后,经过向进口商麦德龙公司的调查核实,洋山检验检疫局认定李雪松举报的该批次货物的1升×12盒纸箱包装属于为1升装牛奶储藏运输中提供保护,方便搬运的食品储运包装,该包装纸箱上的标签不适用《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无需标注“配料表”。2014年2月24日,洋山检验检疫局对李雪松作出回复,并将书面回复邮寄送达李雪松。李雪松不服,以洋山检验检疫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洋山检验检疫局对麦德龙公司经销的“AKA部分脱脂纯牛奶12升”(生产日期2013年6月24日)无法透过纸箱看到内装商品全部信息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违法;判令洋山检验检疫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据此,洋山检验检疫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职责。本案中,洋山检验检疫局在收到李雪松举报后,经过向进口商麦德龙公司的调查核实,认为李雪松举报的货物外包装纸箱上的中文标签不属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食品标签通则》,不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无不当。洋山检验检疫局在调查后,于2014年2月24日对李雪松作出回复,向李雪松反馈处理结果,程序合法。因此,洋山检验检疫局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李雪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雪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雪松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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