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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73号 (2)
上诉人李雪松上诉称:其在超市以整箱购买AKA部分脱脂纯牛奶,最小销售单位以箱计算,该纸箱上的标示未显示全部商品信息,不符合《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另被上诉人洋山检验检疫局就进口商调查情况仅提供了电话记录文本,无通话记录及电话录音,不符合证据规则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洋山检验检疫局辩称:上诉人购买的“AKA部分脱脂纯牛奶12升”的最小销售单位是1升装的盒装,进口商向其申报了1升装的纸盒标签即内包装商品的标示,该标示符合《食品标签通则》,外包装纸箱属于食品储运包装,无需适用《食品标签通则》;另被上诉人在调查中不仅电话调查进口商并制作了电话记录,还查阅了该商品入境检验档案,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洋山检验检疫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职责。
《食品标签通则》第4.1.1条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第1条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本案中,上诉人李雪松购买了整箱装的“AKA部分脱脂纯牛奶12升”,并提交了纸箱上张贴的标签,标示该纸箱内装有12盒1升独立纸盒包装的“AKA部分脱脂纯牛奶”。同时,被上诉人亦向法庭提交了1升装纸盒上标签,标示了该食品的配料、营养成分等全部信息。据此,被上诉人答复该纸箱系12盒1升装牛奶的储运包装,不适用《食品标签通则》有关标签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该商品最小销售单位为整箱及该纸箱标签标示违法的意见,依据不足。
另,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向上诉人作出书面回复,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诉讼中,上诉人虽提出被上诉人以电话调查形式进行调查构成程序违法,但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举报后不仅向有关单位进行了电话调查,还查阅了相关商品资料,且电话询问调查方式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上诉人的该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雪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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