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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皓,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雪松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雪松、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洋山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皓、陈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2月23日,李雪松向洋山检验检疫局递交举报书,称其在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商场购买了上海伊纳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纳思公司)进口(经销)的“瑞特斯波德酸乳(45%)夹心牛奶巧克力100克”(生产日期2013年5月21日),发现该商品配料含有“植物脂肪”,认为“植物脂肪”属于复合配料,应当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3条规定标明原始配料的名称,要求洋山检验检疫局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提出举报要求:1、依法查办被举报人和奖励举报人;2、追查商品流向,责令被举报人收集该批商品重新检验;3、办结后函复举报人。2014年2月8日,洋山检验检疫局就李雪松举报内容通过电话向伊纳思公司进行调查,并制作电话记录。2014年2月14日,伊纳思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交了生产商出具的证明材料。2014年2月17日洋山检验检疫局作出调查报告,确认涉案商品配料中的“植物脂肪”对应英文配料“vegetablefat”,实际为棕榈油,非复合配料,遂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2014年2月24日,洋山检验检疫局对李雪松作出回复,送达书面回复。李雪松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洋山检验检疫局对伊纳思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另查明,2013年9月6日,洋山检验检疫局对伊纳思公司进口的包括李雪松举报的涉案商品在内的货物进行抽样检验,认为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经检验合格,向伊纳思公司颁发了编号为**的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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