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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娣。
委托代理人周博轩(系上诉人蔡金娣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洪亮,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博轩,年籍情况同上。
上诉人蔡金娣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金娣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金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金娣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蔡金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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