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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再终字第1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华,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山西北路XXX号亭子间。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委托代理人殷宏巍。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兆雄。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
  原审第三人陈德伟。
  原审上诉人陈德华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曾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39号行政裁定,对陈德华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陈德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二中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39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闸北法院”)一审查明:陈益山系陈德华及陈德伟之父。山西北路XXX号房屋系公房,前楼、亭子间属承租人陈益山(2011年4月16日死亡)独用部位,灶间属公用部位。陈益山户独用部位居住面积合计为26平方米,换算后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40.04平方米。系争房屋地址登记的户籍为2户,户籍一在册人口为陈德华一人;户籍二在册人口为3人,即户主陈德伟、妻蒋爱娣、子陈佳臻。
  2010年7月27日,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作出时,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已批准延长至2013年7月31日。2、4街坊拆迁基地属我市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证数达到2/3,所签协议生效。在此之后,基地内拆迁当事人如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2011年1月1日,苏河湾沿岸2号、4号街坊旧区改造征询工作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
  山西北路XXX号房屋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前楼、亭子间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357元及17,160元。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48元,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357元计算系争房屋的补偿价值。根据相关政策及征询方案解答规定,陈德华及陈德伟户可得房屋补偿价值588,011.42元、套型补贴267720元、价格补贴214,390.18元、被拆面积补贴80,080元及可申请托底保障款29,878.4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180,080元。拆迁中,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因与陈德华、陈德伟协商不成而于2012年10月24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同时提供房型均为二室一厅的奉贤区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90元,建筑面积96.2平方米,房屋价格643,578元)、奉贤区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824元,建筑面积95.63平方米,房屋价格652,579.12元)作裁决安置房,上述2套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191.83平方米,房屋总价合计为1,296,157.12元。闸北房管局于次日受理后,向陈德华、陈德伟户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2份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及会议通知,于当月30日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陈德华及陈德伟出席会议,当天拆迁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闸北房管局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828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陈德华(户)、陈德伟(户)(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山西北路XXX号前楼、亭子间,迁至奉贤区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奉贤区明城路XXX弄XXX号XXX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116,077.12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裁决书于同月26日向陈德华、陈德伟送达。陈德华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陈德华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作出的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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